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频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及其他双方协调一致事项的执行情况。 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磁环境测试、监督检查等频率协调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