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频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及其他双方协调一致事项的执行情况。 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磁环境测试、监督检查等频率协调相关工作。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频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及其他双方协调一致事项的执行情况。 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磁环境测试、监督检查等频率协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