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频率协调完成后,因电波传播等客观原因与境外合法无线电台(站)仍存在相互干扰的,可以再次进行协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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