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频率协调完成后,因电波传播等客观原因与境外合法无线电台(站)仍存在相互干扰的,可以再次进行协调。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