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频率协调完成后,相邻国家无线电台(站)违反《无线电规则》或者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协调结果的规定,对我国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和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受干扰单位可以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或者相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申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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