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双边协议、会议纪要生效或者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完成后,相关频率使用人和设台用户应当按照双边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协调结果的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的频率和台站调整、设备更换等工作,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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