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第二十二条频率协调完成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协调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设台用户。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