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

第二十二条

频率协调完成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协调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设台用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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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