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以下简称频率协调),是指为了实现无线电频率高效利用,减少和避免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与境外无线电台(站)之间的有害干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就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规划、分配和使用等事宜,进行双边会谈,签订和履行相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等的活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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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