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

第十四条

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需要获得双方保护或者国际保护的,设台用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频率协调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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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