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十二条
双边协议、会议纪要以中文和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使用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 双边协议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双边协议、会议纪要以中文和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使用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 双边协议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