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十二条

双边协议、会议纪要以中文和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使用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 双边协议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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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