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十一条

会谈签订的双边协议、会议纪要,依法履行国内相关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通知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内相关单位,但双边协议、会议纪要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