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第十条双边会谈结束,经协商一致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名义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签订双边协议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