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十条

双边会谈结束,经协商一致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名义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签订双边协议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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