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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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