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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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