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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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