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