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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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