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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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