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