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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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