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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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