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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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