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五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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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