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