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 (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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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