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