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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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