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