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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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