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运营企业人员、资产等信息,场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相关数据,运营线路、客运量及乘客出行特征、运营成本等相关数据,公共汽电车调查数据,企业政策与制度信息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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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