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未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协议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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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