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四)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