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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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