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