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