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信息。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运营企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部分,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的支出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