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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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