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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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