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二)运营服务标准; (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四)执行的票制、票价; (五)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六)履约担保; (七)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九)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调解方式; (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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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