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出口经营者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商务部抽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