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出口经营者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商务部抽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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