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其在该《出口许可批件》项下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时间、型号、数量、贸易方式、进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报关口岸等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