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海关凭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批件》原件办理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出口验放手续,并留存《出口许可批件》复印件与报关单一并归档。《出口许可批件》原件退出口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