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凭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批件》原件办理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出口验放手续,并留存《出口许可批件》复印件与报关单一并归档。《出口许可批件》原件退出口经营者或其代理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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