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批件》,在批件有效期内可多次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报关次数及出口数量不限。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