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物项(名称及海关编码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部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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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