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