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其《出口许可批件》,并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出口许可批件》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的出口经营活动。 出口经营者违反相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其《出口许可批件》,并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出口许可批件》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的出口经营活动。 出口经营者违反相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