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