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