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八条

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若申报的考核指标数据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形的,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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