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