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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