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第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对实行省直管县的省份,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