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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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