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