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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