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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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