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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