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四)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